
資格審查工作貫穿于公開選調(diào)(聘)全過程。選調(diào)(聘)單位根據(jù)報名人員填報的個人信息,對照報考資格條件和選調(diào)(聘)職位要求,對報名申請進行審查,及時提出審查意見。對于符合資格條件的,不得拒絕報名;對未通過審查的,應說明理由;對填報信息不全的,應要求報名人員在規(guī)定時間內(nèi)提供相關材料。
審查合格人數(shù)與公開選調(diào)(聘)職位的比例不低于3:1。對于工作特殊需要或緊缺專業(yè)職位達不到3:1的,由選調(diào)(聘)單位黨委(黨組)提出申請報縣委組織部或縣人社局同意后,可放寬至2:1。對達不到上述開考比例的,可核減或取消該計劃。取消計劃的報名人員,可在規(guī)定時間內(nèi)改報其他選調(diào)(聘)職位。
公開選調(diào)(聘)期間,各選調(diào)(聘)單位公布咨詢電話,在規(guī)定時間內(nèi)安排專人值班,回答報名人員有關咨詢。
通過資格審查的報名人員一般不得放棄。有特殊原因的,應向縣委組織部或縣人社局提出書面申請,由縣委組織部、縣人社局協(xié)商選調(diào)(聘)單位同意后,方可放棄。無故放棄的,3年內(nèi)不能參加各級公開遴選、選調(diào)(聘)考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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